(一)审批权
1、省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省直部门管理的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需报省国资委审批。
2、各市所属的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由省国资委审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4、省、市管理的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引起国有股性质变化的,由省国资委或各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同意后,再由省国资委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二)申报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
1、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审批程序
(1)经过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省监管企业和省直部门向省国资委提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意向性申请文件。
(2)省国资委进行初审,提出并下达对企业产权转让的原则性意见。
(3)根据省国资委的原则性意见,转让方(企业或省直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等相关工作。
(4)前述工作完成后,省监管企业和省直部门向省国资委正式上报产权转让申请文件。
(5)省国资委对企业产权转让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批复文件。
(6)因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重大产权转让行为,由省国资委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的批示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2、办理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需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1)办理原则性审查意见时,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内部决议文件,包括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
2)产权转让预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营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2)正式办理产权转让审批时,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产权转让方案;
2)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核准、备案文件;
3)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