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资〔2006〕17号)
省直各单位,各监管企业,各市国资委: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处置规范化、程序化,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范围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范围主要包括:涉及产权(股权)变动的企业整体出售、部分出售、股权(产权)转让;涉及实物资产变动的企业土地资产、固定资产转让等。
二、国有资产处置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发展,同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实物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申报程序
(一)审批权限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省直各部门管理的省直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等单项资产,由监管企业、省直部门报省国资委审批。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资产处置由监管企业、省直部门审批。
(二)申报审批工作程序及申报材料
1、企业处置审批范围内的实物资产,由省监管企业或省直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2、企业处置实物资产,应报送下列有关材料: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2)处置资产可行性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资产价值原始凭证复印件;
5)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6)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7)其他。
(三)交易管理
企业处置实物资产,应通过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形式公开进行。资产转让成交后30日内,企业将交易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省国资委资产经营管理处备案。
四、企业整体及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审批权限及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