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1、企业在改制改组时,对改制改组前办理的停薪留职、请(放)长假、离岗挂编等各种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应在改制过程中进行清理。该制改组后的企业不允许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企业在改制改组时,必须妥善处理与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药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债务。对继续留在改制改组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劳动关系的变更而变更;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解除方负责清偿拖欠职工的全部债务,其中,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3、企业在改制改组前,职工与原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改制改组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只要在申诉时效内、符合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按改制后企业所属的管辖范围受理,被诉人应列改制改组后的企业。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1、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制定改制改组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分流安置去向和安置办法,裁减人员条件和公平竞争上岗办法,解决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办法,特殊人员(如工伤等)的处理办法等。
企业制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由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审议通过的方案,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必须按照《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组织实施。凡一次性减员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严格控制一次性、大规模集中裁减人员。
今后,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不能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3、改制改组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所筹资金首先用于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4、改制改组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试用期、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法律法规,及时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