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国资〔2005〕103号)
各市国资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
现将《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快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持有国有资本的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本省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各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