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2006年3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原因:广州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已经脱钩。目前,丢失、被盗普通发票已要求在省局网站上进行登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丢失普通发票后刊登遗失声明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6〕119号 1996年3月6日)
为了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便于各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普通发票,减轻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从今年4月1日起,凡是被盗、丢失普通发票(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除外,但要按有关规定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在《广州纳税指南》上刊登“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