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 、批准工程项目文件、设计任务书(其中应有卫生篇章)或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及有关图纸(要求审报图纸与送审政府各部门的图纸一致)和其它资料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后,建设项目各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一)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范围:
1、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
2、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暴发,如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脑炎、髓膜炎等;
3、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性视力损害;
4、强烈噪声造成短暂性听力损害;
5、饮用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或中毒 ;
6、公共用具和公共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引起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霍乱,副霍乱,病毒肝炎等肠道传染病,以及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
7、因游泳池水质不洁造成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皮肤病、肠道传染病流行;
8、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氯气、氨气,消毒杀虫剂中毒;
9、造成严重和较大范围的环境恶化,污染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
10、虽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健康事故,但存在潜在性危害因素。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卫生负责人,当班职员参加诊治、抢救受害者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病人,报告责任人要立即用最迅速的方法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通知二十四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重大恶性事故同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事故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应建立档案。
(五)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
1、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
2、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就医;
3、防止事故的继续发展,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