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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榆林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加强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私营企业,都要把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活动纳入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落实措施。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卫生达标建设。
  第三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条件和命名
  (一)卫生先进单位必须是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符合卫生先进单位标准要求,由县级以上爱卫会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命名。
  (二)按照《陕西省城市、单位、集镇、村卫生暂行标准》,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应分别达到国家爱卫会和省爱卫会颁发的有关卫生标准。
  (三)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命名要依照条件严格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命名程序为:单位申请,主管上级推荐,同级爱卫会考核、验收、命名。
  (四)卫生先进单位分为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命名权限分别属于国家、省、市、县区四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拟获得上级爱卫会命名的单位,应当首先获得同级卫生先进单位称号,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市卫生先进单位每年命名一次,各县区确定卫生先进单位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管理和奖惩
  (一)各级卫生先进单位要不断提高水平,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爱卫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建立卫生先进单位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先进事迹、有关卫生技术指标、验收考核及历次复查记录、奖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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