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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资源合理利用与污染预防
  1.改进设计。充分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不危害人体健康,不对环境造成危害,能够回收的产品要易于回收;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2.使用清洁的能源,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以及万元产值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
  3.重视资源的综合利用,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资源,回收国家要求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
  4.污染监控与管理。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污染物监测设备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生产规模相配套,并同步运行。所有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排污口规范化;有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和资源利用台帐。无环境污染事故。
  5.企业新扩改建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项目关于工艺、能耗、水耗、物耗及资源的循环利用等方面有必要的论述,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三同时”验收手续完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市环境友好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申报程序
  企业经自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要求,自愿要求参加市环境友好企业创建考核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1.环境友好企业申报应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通过预审后向市环保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市环境友好企业申报表和申请报告;
  (2)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总结和对照考核标准的自查报告;
  (3)企业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监测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等)。
  2.市环保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二)认定程序
  1.市环保局收到上报的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到申报企业实地核查。
  2.核查后专家组写出核查结论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专家组核查意见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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