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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榆林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已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标准,缴清费用后,按规定领取相应档次的养老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缴清费用到达领取年龄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3、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标准参照新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办理。
  (三)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集体和个人缴费储存额或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四、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原则,按照本人户口所在地,参加当地相应的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本人户口所在地,依法享受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有效使用培训和就业资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合适的就业培训机会,帮助他们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公益性征地,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生产经营性征地,要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范畴,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六、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我省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资金来源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如实向相应财政部门上报当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财政部门要按培训计划及时核拨培训所需资金。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内统一扣缴划拨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补足。政府财政补助4O%,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规定时间统一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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