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扶持,进一步激发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积极性
(一)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预征所得税。
对拆迁安置房项目,经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用于安置政府指定对象的住宅及政府回购的商业、办公用房,其销售收入优先保证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税务部门可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预征所得税,待项目竣工交付以后,再根据税收政策按实结算征收所得税。
(二)减半并延后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地块,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时间从报建审批环节延后至自来水接水环节。征收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面积为准。本意见下发之日前挂牌出让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尚未开工的,亦予延后。对减半征收之后可能流拍的拆迁安置房地块,可采取提高拆迁安置房限定价(同时相应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的方式来吸引开发企业。拆迁户购房时按提高后的限定价购买,原拆迁安置协议中的限定价与提高后的限定价之间的差额,由区级政府负责补贴给拆迁户。
(三)缩短未安置房源回收处置周期。
对竣工交付后6个月仍然没有落实安置对象的带阁楼的顶楼,由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抓紧拍卖处置。拍卖不成的,由政府出资回购另行处置。
对竣工交付后6个月仍然没有落实安置对象的非带阁楼的顶楼房源,由区级政府出资回购另行处置。区级政府回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市财政酌情出资借款扶持。
回购的房源可辟出一部分,用作“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购房群体”的实物销售。
(四)统一实施供电杆线迁移、道路、管网及供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优化项目开工、竣工条件。
对新出让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地块红线范围内供电杆线迁移按照市政杆线迁移模式处理:埋地部分由市级负责,架空部分由区级负责。对红线外的供配电方案、供配电工程建设,由所在区政府统一负责提前实施,将供电接口送至拆迁安置房地块红线周边。市从市重点城建项目补助资金中拿出2000万元,用于对区级政府实施供电杆线迁移、供配电工程建设的补助。
红线外道路、给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建设,本着“应建尽建、随报随建”的原则,按事权划分,由市、区责任主体分别随时列入城建项目建设计划、随时足额保证建设资金、随时组织实施建设,不受年度城建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