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征管部门存,一份退回纳税人留存。
2.征税原因包括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填“0退税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填“超期申报”);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报关单”、“代理证明”(分别填“缺关单”、“缺代理证明”);未能正常核销出口收汇的(填“未收汇”);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填“税务决定”);其他情况必须清楚列明。
附件2:
关于告知应征税委托出口业务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国家税务局:
我市(区) 公司(纳税人登记号: )于 年 月受你市(县) 公司(纳税人登记号: )委托,出口 货物一批,离岸价合计 美元,出口报关单号为: 。由于我市纳税人报称委托方纳税人为无出口经营权的非生产性企业,现提请你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二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第
二条规定,对上述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如发现该笔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复印件 份
二、委托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份
三、委托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份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份
回函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告知未申报委托出口业务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国家税务局:
我市(区) 公司(纳税人登记号: )于 年 月受你市(县) 公司(纳税人登记号: )委托,出口 货物一批,离岸价合计 美元,出口报关单号为: 。我市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现将有关资料(见附件)函告你局,提请你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
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
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如发现该笔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函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