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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征管部门存,一份退回纳税人留存。
  2.征税原因包括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填“0退税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填“超期申报”);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报关单”、“代理证明”(分别填“缺关单”、“缺代理证明”);未能正常核销出口收汇的(填“未收汇”);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填“税务决定”);其他情况必须清楚列明。

  附件2:
  关于告知应征税委托出口业务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国家税务局:
  我市(区)         公司(纳税人登记号:     )于      年    月受你市(县)            公司(纳税人登记号:      )委托,出口           货物一批,离岸价合计         美元,出口报关单号为:                   。由于我市纳税人报称委托方纳税人为无出口经营权的非生产性企业,现提请你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第二条规定,对上述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如发现该笔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复印件  份
  二、委托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份
  三、委托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份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份

  回函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告知未申报委托出口业务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国家税务局:
  我市(区)         公司(纳税人登记号:     )于      年    月受你市(县)            公司(纳税人登记号:      )委托,出口           货物一批,离岸价合计         美元,出口报关单号为:                   。我市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现将有关资料(见附件)函告你局,提请你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如发现该笔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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