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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279号)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

  2.关于告知应征税委托出口业务有关情况的函

  3.关于告知未申报委托出口业务有关情况的函

  附件1: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

  填表日期: 单位:美元/元

纳税人编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期 
海关编制企业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  )外贸企业
序号出口日期报关单号代理证明号出口发票号核销单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美元离岸价人民币离岸价征税率销项税额征税原因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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