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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6〕195号 2006年9月29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执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在2006年上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960元进行纳税调整的,下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待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一并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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