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转发意见全文”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支持我省受灾地区及企业救灾复产九项税收措施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6〕226号 2006年8月31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我省受灾地区及企业救灾复产九项税收措施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第一条措施:纳税人按此措施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在100万元以下由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第二条措施:纳税人按此措施申请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审批机关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三、关于第五条措施:内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