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做到“一个事项,在同一个窗口进出”,实行“一站式”服务,不得另行设置受理或发证地点。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确需就近再设置延伸服务点的,应事先征得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设置,延伸服务点应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部门窗口扎口管理。
七、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应依法公开“六项内容”,即:公开办事部门、公开办理事项、公开申报材料(含申报条件)、公开办理程序、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
八、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间。凡是不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听证等特殊环节的各类审批事项,原则上要“即收、即理、即办”,做到当场办结。
九、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要授予市行政服务中心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受理、审核、协调、制证、发证等职权。
十、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整合内部审批职能,减少审批环节,将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处室集中,并将该处室整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推进实施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提供统一、规范、高效的审批服务。
十一、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需要多个职能部门或单位共同审批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施联审会办,实行一个窗口、一次告知、一次性收费办理的一条龙服务。
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或单位的审批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联审会办意见,相关部门或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
十二、凡涉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要服从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审批运行机制的要求,缩减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十三、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职能部门或单位,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且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