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集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集中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集中管理的意见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环境建设,促进市级职能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经批准的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事项(以下简称“各类审批事项”)项目集中管理工作,规范运行程序,提高公开透明度,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将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尽快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鼓励、支持各类公用事业单位、与各类审批事项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服务机构,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点办理。
三、已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各类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能退出。如遇有机构职能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撤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必须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退出。
四、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已进入的各类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切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以市政府公布的目录为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变更实施主体。如遇法定情形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市级职能部门应书面说明依据、理由,报请市法制办审核,由市政府统一公布后,方可进行相应调整或变更。
行政管理服务事项需要调整的,由市级职能部门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解决。
五、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对国家和省、市决定取消或调整的各类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咨询服务费等名义继续收取;禁止把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