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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8]256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44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3号令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解除年初对成品粮等部分重要商品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第1号、第2号公告中规定的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内发改价字[2008]88号)中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重要商品及服务,除液化石油气外,解除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乳品、鸡蛋、饲料豆粕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液化石油气价格仍按现行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强化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重点监测粮食、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和肉、禽、蛋、菜、奶等食品制成品价格,对可能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市场稳定。

  三、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工作,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值守,畅通价格权益诉讼渠道。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价格举报案件,确保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有效化解价格矛盾。

  四、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好曾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液化气等重要商品的货源,进一步完善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做好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确保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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