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005年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穗国税发[2006]328号 2006年12月29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开国税发〔2006〕11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0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
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第
一条和第
二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现就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005年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对企业购买的1台50吨轮胎吊起重机(价税合计2380000元),剔除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金额为345811.97元)和运输费(金额为238000元)后,其余额1796188.03元的40%(金额为718475.21元)准予从2005年度比2004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