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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2.企业需借出已向退税部门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到海关办理退运的,可将报关单复印件和对应的退运证明复印件交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对上述报关单视同已申报,企业不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四、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6〕6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

  2.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

  3.不同意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

  附件1:
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

  编号:
  :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关于  年  月  日出口的货物(凭证类型:    ;凭证号码:         )因          要求延期申报出口退税的申请,请在   年   月  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

  告知事项:
  如你(单位)同税务机关的上述处理有争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单位)(地址)申请复议。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

  海关代码:
  出口企业名称:

申请

类型

 

凭证号码

 

货物出口日期

 

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额

 

申请延期期限

       年      月        日前

 

 

 

退

(免)

 

 

 

 

 

 

 

 

 

 

 

 

 

 

             (盖章)

 

                年   月   日

退税机关意见

受理情况

基层经办人意见

基层征管局意见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进出口税处经办人意见

进出口税处负责人意见

纳税人签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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