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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3.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三)申请资料

  1. 《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1式2份。

  2. 原始凭证复印件:

  (1)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 证明资料原件:

  (1) 对由于海关原因不能按时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须提供有海关印章的证明材料;

  (2) 对有关凭证因被有权机关封存或调阅而未能按时申报的,须提供加盖封存或调阅机关印章的证明材料;

  (3) 对已遗失的单证,遗失单证的延期申报申请须以在规定申报限期内办理的补办证明的复印件作为附件;

  (4)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延期申报申请除需按原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外,外贸企业还需在《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列明该报关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并提供该专用发票原件,由退税部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的背面加盖受理章及日期;

  (5)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引起的延期申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延期申报除外),须提供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折让证明或税务机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6) 由于纳税申报延期引起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须提供征税部门的证明文件;

  (7)其他证明资料。

  (四)办理程序

  1. 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凭延期申报申请资料向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2. 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在收到延期申请并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并签章后,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本文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由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除外)。

  3. 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市局的审批意见,向纳税人出具《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或《不同意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见附件二、三)。

  (五)其它事项

  1.纳税人申请资料中,《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的栏目空间不足以填写有关内容需另附清单的,需在审批表与清单之间加盖骑缝章;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他证明资料”必须加盖责任方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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