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管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对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受理条件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1. 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 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 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4. 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5. 出口企业提出其他合理理由的。
(二)申报期限
1.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对外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了单证,但由于超过当月出口退税申报期而不能及时申报的,可在次月的出口退税申报中,将有关单证集中填报1份《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作为附送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从简原则审核、审批此类延期申请。
2. 生产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