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30日)停止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29号 2007年2月12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明确界定“逾期不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征税货物的范围,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的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于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如单证到期日未超过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期,无论其是否在当月“免、抵、退”正式申报日期之前,都必须在当月申报。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