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二)生产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请;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延期申报,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提出。
三、申请资料
(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
(二)原始凭证复印件:
1.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三)证明资料原件:
1. 对由于海关原因不能按时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须提供有海关印章的证明材料;
2. 对有关凭证因被有权机关封存或调阅而未能按时申报的,须提供加盖封存或调阅机关印章的证明材料;
3. 对已遗失的单证,遗失单证的延期申报申请须以在规定申报限期内办理的补办证明的复印件作为附件;
4.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延期申报申请除需按原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外,外贸企业还需在《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列明该报关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并提供该专用发票原件,由退税部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的背面加盖受理章及日期;
5.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引起的延期申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延期申报除外),须提供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折让证明或税务机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6. 由于纳税申报延期引起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须提供征税部门的证明文件;
7.其他证明资料。
四、办理程序
(一)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凭延期申报申请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收到延期申请并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出具《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或《不同意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见附件二、三),加盖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后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