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停止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6〕66号 2006年5月1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未能及时提供全部付款凭证能否办理延期申报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6〕27号)规定,现就延期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受理条件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四)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不包括一张进货凭证分期出口的情况);
(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由于合同规定在质保期满后付清货款造成不能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提供全部付款凭证申报退税的。
二、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具体申请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