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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备注:1.第9项“开发项目开始销售时间”应依据国税发[2001]142号文第三条规定以第6.7.8栏所对应的时间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
  2.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第1项征地面积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规划或房管部门对开发用地出具的书面意见中确定的面积,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面积,也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国土部门核定的具备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红线面积。
  4.第2项用地面积是指建设方实际能开发建设的用地,通常为征地面积减去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需要的公用面积(常指代征用地)和不计入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面积。
  5.第3项总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测绘部门出具文件中确定的面积。
  6.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确定的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
  7.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按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的,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8.代建工程、可有偿转让但未计入某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的公共配套设施、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也要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反映,但可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已计入某一房产开发项目的总可售面积的,不再分别反映。房产出租、开发用地出租、公共场地出租、停车场出租应按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反映。

  附件6:
  涉外房地产企业年度内预售款结转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所属年度: 填报日期:   单位:元

项目(期)名称取得预售证时间实际开始预售时间预售款收入 所属年度季度应预征的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实际已入库的所得税税票号码项目由预售转为实际销售的时间按规定应在本年度内结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款金额(截止本年度末)留待下一年度结转的预售款金额备注
12345678910111213
             
             
             
             
             
             
合计            
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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