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本表按项目(期)填写,从事多项目(期)开发经营的企业的,应就每一个项目(期)分别填写本表,包括未竣工和已开始销售的项目。本年度竣工交付使用或尚未竣工的代建工程、可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本年度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经营业务项目,也应分别填写本表,销售完毕的项目(期)(含以前年度已竣工且交付使用的代建工程、转让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不填本表。
2.账载金额是指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
3.依法申报金额是指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4.第1、2、3栏是指剔除无合法记账核算凭证及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后的金额。
5.分配比例=本项目(期)当期总可售面积÷各项目(期)当期总可售面积。部分项目(期)当期未确定可售面积的,可顺序选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征地面积占相应总面积的比例先在可售面积的项目(期)和未确定可售面积的项目(期)间进行分配,然后对已确定可售面积的项目(期)再按每一项目(期)当期总可售面积占各项目(期)当期总可售面积的比例分配。实际分配方法应在备注栏说明。
6.本项目(期)当期总可售面积=本项目(期)总可售面积-本项目(期)上年末累计已售面积;各项目(期)当期总可售面积=各项目(期)总可售面积-各项目(期)上年末累计已售面积。
7.本年度已售房地产的项目(含开始销售但未销售完毕的项目(期)、本年度竣工交付使用的代建工程、转让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本年度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经营业务项目在本表第7栏“本项目期间费用总计”的金额应作为本年度列支的期间费用,与本年度《涉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在相应项目(期)的金额一致。
8.本年度未开始销售的项目(期)、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待施工项目(期),未竣工的代建工程、可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在本表第7栏“本项目期间费用总计”、第6栏“可分配计入本项目期间费用”的金额应作为项目竣工前发生应计入项目(期)开发成本的期间费用,与相应项目(期)本年度《涉外房地产企业营业成本计算表》第(六)项“开发间接费用”、“期中:分配计入的期间费用”的本年度发生额相一致。
附件5:
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 |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 |
纳税人识别码 | | 电脑编码 | |
| 项目(期)1: | 项目(期)2: | 项目(期)3: | 项目(期)4: | 项目(期)5: |
地址: | 地址: | 地址: | 地址: | 地址: |
1.征地面积 | | | | | |
2.用地面积 | | | | | |
3.总建筑面积 | | | | | |
4.幢 数 | | | | | |
5.《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日期 | | | | | |
6.房管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时间 | | | | | |
7.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时间 | | | | | |
8.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时间 | | | | | |
9.开发项目开始销售时间 | | | | | |
10.总可售面积 | | | | | |
11.本年度已销售的面积 | | | | | |
12.累计已销售面积(截止本年度末) | | | | | |
13.累计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比例 | | | | | |
14.尚未销售面积(截止本年度末) | | | | | |
15.其他相关信息 | 财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的情况(包括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名称及电话) | |
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