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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备注:1.本表按项目(期)填写,从事多项目(期)开发经营的企业的,应就每一个项目(期)分别填写本表,包括未竣工和已开始销售的项目。本年度竣工交付使用或尚未竣工的代建工程、可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本年度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经营业务项目,也应分别填写本表,销售完毕的项目(期)(含以前年度已竣工且交付使用的代建工程、转让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不填本表。
  2.账载金额是指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
  3.依法申报金额是指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4.第1、2、3栏是指剔除无合法记账核算凭证及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后的金额。
  5.分配比例=本项目(期)当期总可售面积÷各项目(期)当期总可售面积。部分项目(期)当期未确定可售面积的,可顺序选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征地面积占相应总面积的比例先在可售面积的项目(期)和未确定可售面积的项目(期)间进行分配,然后对已确定可售面积的项目(期)再按每一项目(期)当期总可售面积占各项目(期)当期总可售面积的比例分配。实际分配方法应在备注栏说明。
  6.本项目(期)当期总可售面积=本项目(期)总可售面积-本项目(期)上年末累计已售面积;各项目(期)当期总可售面积=各项目(期)总可售面积-各项目(期)上年末累计已售面积。
  7.本年度已售房地产的项目(含开始销售但未销售完毕的项目(期)、本年度竣工交付使用的代建工程、转让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本年度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经营业务项目在本表第7栏“本项目期间费用总计”的金额应作为本年度列支的期间费用,与本年度《涉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在相应项目(期)的金额一致。
  8.本年度未开始销售的项目(期)、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待施工项目(期),未竣工的代建工程、可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在本表第7栏“本项目期间费用总计”、第6栏“可分配计入本项目期间费用”的金额应作为项目竣工前发生应计入项目(期)开发成本的期间费用,与相应项目(期)本年度《涉外房地产企业营业成本计算表》第(六)项“开发间接费用”、“期中:分配计入的期间费用”的本年度发生额相一致。

  附件5:
  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纳税人识别码 电脑编码 
 项目(期)1:项目(期)2:项目(期)3:项目(期)4:项目(期)5:
地址:地址:地址:地址:地址:
1.征地面积     
2.用地面积     
3.总建筑面积     
4.幢    数     
5.《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日期     
6.房管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时间     
7.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时间     
8.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时间     
9.开发项目开始销售时间     
10.总可售面积     
11.本年度已销售的面积     
12.累计已销售面积(截止本年度末)     
13.累计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比例     
14.尚未销售面积(截止本年度末)     
15.其他相关信息财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的情况(包括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名称及电话) 
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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