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7]65号 2007年3月1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涉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内容和格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
四条和第
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十条和第
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规定,现对我局《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98号)第十二、十三条作如下修改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从事多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对房地产销售开始的项目,应按照国税发〔2001〕142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第二条的规定填报A类申报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对预售并取得预收款的项目,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第
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国税函〔2004〕54号第
二条的规定填报B类申报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二、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等6张汇算清缴附表(见附件1-6)。本次对附表的部分内容、格式以及填表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具体内容见附表,请认真阅读后填报。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查账报告时,应对前款规定的汇算清缴附表加具审核意见,并作为查账报告的附列资料。
三、关于受益对象涉及既有确定可售面积项目又有尚未确定可售面积项目如何分摊成本、费用的问题。如涉外房地产企业既有确定可售面积项目,又有部分项目(期)当期尚未确定可售面积项目(期),发生受益对象难以准确认定的成本、费用,可依次按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征地面积占相应总面积的比例先在可售面积的项目(期)和未确定可售面积的项目(期)间进行分配,然后再对已确定总可售面积的项目(期)按本项目(期)可售面积占各项目(期)总可售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本通知自涉外房地产企业办理2006年度所得税税款结算申报时开始执行。穗国税发〔2003〕98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对以前年度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也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填报有关申报资料。请经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附件:1.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涉外房地产企业年度内预售款结转情况表
3.涉外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预提费用计算表
4.涉外房地产企业营业成本计算表
5.涉外房地产企业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计算表
6.涉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算表
附件1:涉外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预提费用计算表
企业名称: 年度: 金额单位:元
公共配套设施的名称 | | 该公共配套设施开始施工时间 | | 预计完工时间 | |
设施总预算成本 | | 税务机关批准的预提费金额 | | 批准时间(年、月) | | 公共配套设施实际成本(竣工年度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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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项目(期)名称 | 受益项目(期)可售面积 (平方米) | 本项目应分摊预提配套设施费 | 单位面积预提费用 | 受益项目(期)上年末累计已售面积(平方米) | 受益项目(期)本年度已售面积(平方米) | 受益项目(期)未售总面积 (平方米) | 本年度可列支的预提配套设施费金额 | 备注 |
0 | 1 | 2=批准的预提费×(1/1栏合计) | 3=2/1 | 4 | 5 | 6=1-4-5 | 7=3×5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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