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
1、引导各类人才向重点领域集聚。根据“十一五”期间上海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目标,按照《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沪人[2005]100号、沪人[2006]117号)确定的重点,对上海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实行政策聚焦和服务聚焦,引导各类人才向重点领域集聚。符合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和行业,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在办理户籍迁移或者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时,给予政策倾斜。
2、加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推荐,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参与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工作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项目经理等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解决关键、创新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上述人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申请人才引进办理户籍迁沪手续时,优先办理。具体操作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引进人员办理流程》(附件2)。
3、加大人才资助力度。设立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主要资助在沪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来沪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沪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方面的经费,也可用于申请者来沪工作或创业所需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基本设施的购置等。资助额度10-20万元。申请与评审流程见《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
4、强化应用导向,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充分发挥高级职称评审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中的导向作用。各高评(审)委要根据本专业特点,修改评审条件,将在科教兴市创新创造中业绩突出,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等创造性成果,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成效显著,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对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要适当调整评定的学术性要求,申报人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后撰写的技术总结等,可以作为参加评审的依据(包括申报人在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说明)。
对取得以下奖励或入选相应培养计划,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开辟“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