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电力工业局、湖南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规范我省物业管理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关于“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电价标准”的规定,为扩大内需、启动市场、经研究,现就规范物业管理供电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电力部门按总表抄收电费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者抄用户分表收费的,在抄用户分表收费时, 物业管理者必须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加上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工用事业附加、电力建设资金和物业管理单位转供电力的损耗费用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加收其他项目。
二、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由省电网供电的国家目录电价居民生活不满1KV的为0.45元,非居民照明为0.663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13元;城市工用事业附加照明每千瓦时0.02元;电力建设资金每千瓦时0.02元。物业管理单位转供电力损耗费用,在上述目录电价和价外基金基础上加收,专用变压器供电的不超过8%,公用变压器供电的不超过6%。物业小区用户电价限价标准如下:
单位:元/千瓦时
一、属于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小区 |
用户类别 | 目录电价 | 三峡资金 | 电建资金 | 工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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