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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收代缴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代收手续费,各地的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超过3%的范围内,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垃圾处理费的代收方式、代收单位由各城市自行确定,也可采取以下委托代收方式:

  1、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由城市供水或供电部门代收;

  2、民航、铁路由银行代收或派员直接收取;

  3、社会营运车辆由交警、交通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代收;

  4、商业性经营门店由工商部门代收;

  5、建筑施工企业由规划建设部门代收。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执收单位应与被收费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可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提供服务或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不得收费;已提供服务而拒不交费的,可停止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拨付专款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但在建项目必须3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通过签定合同,明确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降低处理成本,切实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居民住宅、生活小区、社区等的垃圾收集工作,应逐步转由垃圾处理企业收集,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以上屡查不改的,终止其经营权;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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