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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3]150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市容环卫局(处):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现将《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建设厅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湘政发〔200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省城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处理垃圾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与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垃圾处理单位经改革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城市,可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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