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5日)废止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160号 2007年8月16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3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6月30日前成立并办理税务登记,且从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可按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从事代征增值税业务剔除代征收入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代征单位、非企业性单位可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两类业户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可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外,其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各征管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向社会宣传调整后的认定政策,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使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了解和适应新政策,减低政策调整对纳税人的经营影响,避免税企双方在认定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法律纠纷。
市局统一拟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清理事项通知(见附件3)将于2007年8月17日前通过国税网站对外公布,请各征管单位在办税服务厅张贴通知对外进行公告。
四、各征管单位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组织本单位的清理工作,确保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达标业户的资格清理。为确保全市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对2006年达标业户清理工作,市局专门制定了清理工作事项安排(见附件4),各单位必须按照市局制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