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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


  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四)严格上市准入。

  1.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十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十年的,可按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考虑折旧因素后,补足土地出让金和所有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十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五)销售管理。

  1.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2.对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退回(退出)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3.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应严格制定和落实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和轮候等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廉租住房售房资金管理

  (一)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级明细账。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出售廉租住房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住房保障部门开设的出售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四、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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