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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290号 2007年12月2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7〕2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迅速做好宣传工作,辅导相关外贸企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和申报期限

  (一)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一致。

  (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未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三、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齐以下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获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附送单证内容: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

  (四)如属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四、外贸企业申请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须在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提出。

  五、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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