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293号 2007年12月29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6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按照以下清理简并原则开展了对征管业务中纳税人办税事项以及依申请程序所报送资料的全面清理工作,并对征管规程、税收业务指南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配置进行了相应调整。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的办税业务,我局征管规程不再保留;对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合并的办税业务,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要求执行。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减少的涉税资料,我局征管规程不再保留。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保留的办税业务及其具体有关要求,与我局征管规程没有冲突或我局征管规程更为优化和精简的,可以不进行处理和调整;反之,则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所明确的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