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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具纳税情况证明工作要求的通知


  区(县级市)局征收管理科(处)负责办理,出具《证明》(如证明接收单位要求用A4纸打印,可以参照CTAIS系统《纳税情况证明》文书骑缝线下半部分格式编辑打印)1式2份,报征收管理科(处)科(处)长岗审核、批准,盖本级税务机关行政公章,1份交查询机关,1份连同公文函件或介绍信存档备查。出具的证明资料数据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如:海关完税情况证明、出口退税证明、发票领购证明等),由征收管理科与相关部门协调办理,以局的名义统一对外出具1份纳税证明。

  查询机关要求区局提供电子文档的,电子文档经征收管理科科长审批后,还需报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由办公室发出。

  四、《证明》内容

  (一)对纳税人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

  1.《纳税情况证明》的标题,文号;

  2.接收证明的单位名称,纳税人名称、识别号;

  3.纳税期内实际缴纳税款数(其中包括:出口预缴税款数和所得税预缴税款数),如纳税人截止至查询日有欠税,应予以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公章和制发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电话等。

  对于只需在接收证明单位提供的表格上加盖公章,不需出具纸质《纳税情况证明》的,可根据接收证明单位的要求,只注明《证明》内容中的纳税期内实际缴纳税款数、制发日期、查询电话等,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出具给国家行政机关的《证明》,可根据查询机关的要求,参照给纳税人的《证明》格式出具,可以根据需要注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等内容,但不应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或对纳税人纳税诚信方面的判断(如“依法纳税”)文字。

  根据《关于征求如何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76号文的意见的复函》(粤国税函〔2004〕493号)规定,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包括银行账号、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有关工作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为纳税人出具纳税证明的处理意见》(穗国税发〔2001〕662号)和《转发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76号文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437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一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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