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具纳税情况证明工作要求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277号 2007年12月12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局系统《纳税情况证明》的出具工作,现对出具《纳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要求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具申请
(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必须出具《证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政府相关部门或税务机关内部单位之间须查询纳税人有关纳税情况的,可直接到纳税人所属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办理。
二、出具纳税证明的税务机关
(一)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二)有办税服务厅的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分局)。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1.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纳税情况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办理
(1)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综合办理岗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并负责在征管软件或纳税人资料中查询相关数据,出具《证明》1式2份,报办税服务厅主任(税务分局局长)岗审批。经审批后,1份加盖本级税务局(税务分局)行政公章交纳税人,1份连同申请表和有关复印件存入纳税人的年度资料档案。
(2)接收纳税证明单位的文件有要求区(县级市)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的,由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出具《证明》,加盖区(县级市)税务局行政公章。
(3)接收纳税证明单位的文件有要求市级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的,纳税人凭区(县级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开具的《证明》,到市局征收管理处办理。
(二)政府相关部门申请
1.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公文函件或介绍信,函件或介绍信上需注明要调查的纳税人名称和事项;
(2)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
2.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