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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深化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1)通过增资扩股,经营者年薪收入转股等渠道,鼓励经营者增加股本收入。

  (2)在以个人股本作抵押的前提下,可将企业的银行贷款优先划转到企业经营层个人的名下,实行贷转股,由企业经营层承担利息,引导贷款扩股向企业经营层集中,真正形成企业经营层相对控股,职工持股的合理股权设置。

  (3)建立公司职工股转让制度和议价制度,鼓励经营者通过合法程序出资从企业内部收购股份。

  (4)通过股权期权制,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优化企业股权结构。

  (5)通过给予经营者股份奖励或经营者获取的奖励收入转股,增大经营者持股比例。

  四、改革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建设,我市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股份(票)期权制,建立健全企业激励机制。改革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必须遵循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原则,坚持责任、风险、业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管理作为生产要素与收益分配的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一)对生产经营比较正常,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有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的企业均可推行经营者年薪制。

  经营者年薪由基薪收入和效益收入两部分组成。

  基薪收入可按企业销售收入的规模确定,其中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薪收入可为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1.5-3倍;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企业,经营者基薪收入可为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2-4倍;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经营者基薪收入可为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3-5位;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企业,经营者基薪收入可为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4-6倍;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基薪收入可为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5-7倍。经营班子其它成员(含企业党组织、工会负责人)可按照经营者年薪的60%-80%比例分别计发。经营者基薪的50%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余50%待年底考核后兑现。

  经营者效益收入,以企业年度效益增减幅度和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等于100%为保值,大于100%为增值)两项指标各占50%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综合增减比率,即得出[年度实现利润的增长比率×50+(年度资产保值增值率-1)×50]÷100的结果,其结果每增长1%,效益收入按年基薪收入增长0.5%,其结果每降低1%,效益收入按年基薪收入下降0.5%。对经营者基薪收入的扣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经营者效益收入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考核后,以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支付40%,其余30%留企业专户管理,建立经营者风险金,用于抵补完不成经营目标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任期届满视考核情况,一次性予以兑现。另外30%直接转为经营者股本金。对经营业绩突出的可给予经营者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5倍的特殊奖励。经营者年薪收入在保证国家税收和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及职工利益的前提下,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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