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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区四湖管理规定

  第五条 四湖管理范围内的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饲林绿化管理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四湖管理范围内的水面及其周边公共绿地严禁占用。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交纳占用绿地费,取得占用绿地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恢复原状,及时退还。

  第七条 四湖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四湖周围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和设施;已建的,应当逐步整治装饰或者拆除。

  四湖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设施,应当报经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其建筑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 四湖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立停车场、集贸市场、劳务市场。已经设立的,应当拆除;自发形成的,予以取缔。

  第九条 在四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画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朵果实;

  (二)沿湖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晾晒衣被;

  (三)向湖内排放污水、粪便,倾倒垃圾余土,抛掷废弃物;

  (四)在湖内游泳、洗澡、洗衣物、便溺;

  (五)钓捕湖内鱼虾;

  (六)其他污染四湖的行为。

  第十条 在四湖管理范围内举办大型展览及其他大型活动,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四湖周边的单位和居民要利用空地、墙体、阳台、屋顶种植花草,发展立体绿化,美化四湖环境。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四湖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四湖周边的单位、居民和进入四湖管理范围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四湖管理规定,保护四湖风景,爱护四湖设施,维护四湖秩序。

  第十三条 对保护和管理四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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