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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区四湖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0日)修改

南昌市市区四湖管理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1997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市区东湖、南湖、西湖、北湖(以下简称四糊)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湖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四湖管理范围是指四湖水面及其周边道路、建筑物:公共绿地和有关设施。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四湖的行政主管部门。西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西湖的管理。

  规划、市容环境、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四湖管理工作。

  四湖周边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湖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四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机构(以下简称四湖管理机构)负责四湖的日常管理工作。沿湖设立若干管护段,由四湖管理机

  构与沿湖单位和居民签订管护合同进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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