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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南昌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豆罗
2002年4月11日

南昌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保障畅通、合理规划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五条 停车泊位应当设置标志牌和泊位线。未经设置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标志牌或者涂抹泊位线。
  第六条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七条 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应当缴纳停车泊位费。
  第八条 停车泊位费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停车泊位费统一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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