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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

  (四)坚持分类实施,逐步到位

  政府帮助困难群体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先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开始,逐步推广到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条件逐步成熟后再向其他困难群体扩展。在助保标准上要根据不同职业身份、年龄、困难程度的轻重缓急体现差异,采取不同方式,分步骤实施。贴息贷款按照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提供,有贷款意愿的人员须先具备一定缴费年限、缴纳一定比例养老保险费后,其余部分予以贷款。

  二、实施范围

  通过贷款方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主要对象为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生活困难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纳入实施范围。

  (一)因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转制、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参保但由于生活困难中断缴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

  (二)具有长春城市户口的“4050”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家庭月均收入500元以下,已参保缴费5年以上,但由于生活困难中断缴费的人员。

  三、实施办法

  政府助保政策根据实施范围内人员的不同条件具体实施:

  (一)符合实施范围第(一)项的人员继续执行《长春市生活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长府办发〔2007〕52号),由贷款经办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财政补贴贷款发放阶段的利息并承担还贷风险。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在保证基本生活(退休当年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 )的前提下,每月以养老金偿还贷款。

  1.申请贴息贷款人员各年度缴费均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限)为基数核定,参保人员贷款缴纳当年保险费时本人自行缴纳600元(低保人员凭低保证明可全额贷款),其余部分办理贴息贷款。

  2.贷款发放期间的利息由政府全额承担,借款人自领取养老金后,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开始偿还贷款的本金和领取养老待遇之后的银行贷款利息。

  3.借款人退休后在偿还期内死亡尚未还清贷款本息余额的,先由按规定返还的借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偿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

  (二)符合实施范围第(二)项的人员由贷款经办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由借款人员自行承担贷款利息。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在保证基本生活(退休当年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 )的前提下,每月以养老金偿还贷款。借款人员退休后在贷款偿还期内死亡尚未还清贷款本息余额的,先由按规定返还的借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偿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借款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可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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