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关于帮助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修改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生活困难的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人员,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方针,按照长春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民生行动计划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进。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方向
“十一五”期间,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持续稳步增长,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研究探索适用不同收入群体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到“十一五”末,基本建立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各阶层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二)坚持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体
参保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要将职工的养老保障问题作为法定义务,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外埠企业驻长春分支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类有经济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城市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体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缴费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所有参保者一视同仁,缴费和待遇直接挂钩,多缴多得。
(三)坚持政府对特困群体实施帮助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在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体的前提下,政府对已参保中断缴费的特殊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适度帮助(以下称“政府助保”)。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助保主要采取政府贴息贷款和政府承担风险、个人还本付息的低利率贷款两种方式,以确保特殊困难群体退休后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