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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企业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税务机关申报;如果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与原审批机关不一致,还应同时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机关应在停止执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10个工作日内把有关信息于传递给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办理减退税手续的时间和要求
  1.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006年10一12月的减退税申请以及2007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于2007年5月底前报送主管国、地税务机关。
  3.企业2006年10-12月以及2007年度1月份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应于2007年5月底前填报一式四份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交企管中心审查确认后于2007年5月底前连同减免税申请资料报送主管国、地税务机关。
  七、《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年审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广州市民政局《福利企业办理资格认定工作流程》的要求,以及财政、国税、地税、残联、企管中心达成的共识,《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年审工作由企管中心负责,结合当年第四季度的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二)按照工作需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和残联、企管中心成立联合年检小组,配合企管中心开展福利企业的年审工作。
  (三)每年1月份的10个工作日内企管中心应将年审结果抄送国税和地税部门,并作为企业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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