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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3.残疾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工的工资扣除限额仍按计税工资处理;
  4.企业享受的减、退税额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报送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把当年1月份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填报一式四份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粤财法[2007]17号附件2)交企管中心审查确认,并于次月(或次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把经企管中心审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果年度中间,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企业应于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当月15日前按照前款要求重新填报一式四份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予企管中心审查确认,并于次月(或次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二)企业每月(或每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同时把《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上的《2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企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的计算
  (一)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二)根据国家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就地安置的原则,纳税人安置持有本省跨地区(含深圳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可参与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安置比例和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安置持有省(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暂不列入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安置比例和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未达标准的处理
  (一)年度终了,企业应平均计算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把企管中心在《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所作的年审记录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报送主管国、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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