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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2.符合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与审批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的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发出《税务认定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后20天内将《税务认定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传递一份到同级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问题
  (一)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1.实行由国税机关即征即退方式。按全省统一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3.5万元。当月应退增值税限额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退增值税限额=3.5万元月/12*企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数
  2.主管税务机关每年核定企业增值税年度减税限额,书面通知企业。
  3.福利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退还手续时,应按规定填报《退税申请书》连同以下附列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
  (1)当期增值税缴款书
  (2)《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内页中的《20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内按月减征应纳税额,月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继续减征。
  (二)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1.营业税
  (1)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2)享受营业税减征的企业每月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写《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1);当月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未达25%的,不得享受减征营业税优惠,但申报营业税时也应同时报送《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表中的第5栏“本月减征营业税额”应填“0”。
  (3)企业在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内按月减征应纳的营业税额,当月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享受减征营业税的福利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营业税减征限额之内。
  (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福利企业,不退还其所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1.企业成本加计扣除的工资必须是通过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给每位残疾职工的工资;
  2.企业成本加计扣除的工资总额是以实际支付残疾人员工资额为基数的2倍,不受月计税工资1600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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