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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5日)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23日 穗国税发[2007]13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7号,穗财法[2007]18号文转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程序
  (一)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三点“企业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业,应先按照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的《福利企业办理资格认定工作流程》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附件3)。企业取得上述证明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资格。
  (二)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应报送的资料和报送时间
  1.向国税部门申请时报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地税部门申请时报送《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3.经企管中心确认、加盖公章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  新办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底前申报。
  (三)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上述第(二)点的要求,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的国税或地税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申请。兼营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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