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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农村土地复垦申请立项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农村土地专业复垦机构复垦。

  第二十四条 指标交易规则

  (一)凡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必须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进行;

  (二)申让方持土地指标凭证,向农村土地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三)代理机构代理申让指标时,在出具土地指标凭证的同时,必须提交委托书;

  (四)农村土地交易所对申让方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后,将审查合格的待交易土地指标纳入信息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一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竞购指标。

  第二十五条 交易价格指导

  市人民政府在综合考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基准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调控管理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每年度交易指标量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和经营性用地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指标购买用途

  (一)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

  (二)指标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

  (一)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登记、颁证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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