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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组建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

  (二)设立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在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信息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

第二章 实物交易

  第六条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许可制度

  (一)农村土地交易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对违反规定改变交易土地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条 交易内容

  (一)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耕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时,生长在该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

  (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

  (四)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

  第八条 禁止交易的土地

  (一)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重点生态防护林、特殊用途林、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等承担重要生态功能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以前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九条 交易方式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可以采取转让、转包、转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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