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公厕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城管发〔2007〕19号)
各区城管局、松北区整治办、开发区城管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厕管理工作,提高城市公厕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体现市委提出的创建“三个适宜”文明城市的总体思想,按照市政府对公厕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保证现有城市公厕的使用功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强公厕日常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公厕管理的规章制度,使公厕管理有章可循;二是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网络,要狠抓制度的落实,通过加强日常检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群众如厕提供方便;三是要加强对公厕管护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管护人员的责任心,公厕管护人员要做到规范服务,及时清洁公厕内外卫生,保持公厕内外常净常洁;四是要经常开展以提高公厕管护标准和服务质量为主题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在公厕管护单位和管护人员中营造创优争先氛围,提高服务水平。
2、严格遵守开放时间。水冲公厕要按照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开放,公厕管护单位和管护责任人不得缩短公厕的开放时间或停用公厕。因维修等原因确需停用的,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应提前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设置移动公厕等办法解决该地区群众如厕问题;对一些特殊路段确需延长开放时间或需昼夜开放的公厕,按需要延长开放时间或昼夜开放,保证群众正常如厕。
3、规范设置导示标志。公厕的标志牌、导向牌、收费标准、服务制度、监督电话必须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群众寻厕和监督;及时擦拭、维修蒙尘、破损的公厕标志牌、导向牌,保持公厕标志牌、导向牌整洁完好,字体规范。
4、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公厕的管护单位和管护人要经常检修、保养公厕设施,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保证公厕设施始终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对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公厕,要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必须在2007年6月1日前投入使用。
5、取缔违规经营活动。除代销纸巾等如厕有关的卫生用品外,公厕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采取市场化拍卖的移动公厕只能经营公用电话、报刊等规定项目,不得经营和储存其他物品、商品),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厕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恢复原公厕的正常使用功能。
6、完善奖惩考评机制。对拒不整改仍违规占用公厕从事经营、储存物品及其他活动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将对有关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公厕建设管理竞赛评优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取缔违规经营活动。